|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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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天龙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沃支行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9973.8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0日起以本金4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25‰计算至2017年9月18日止;自2017年9月19日起以本金4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25‰上浮50%计算至2017年12月25日止;自2017年12月26日起;以本金489973.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25‰上浮50%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复利; 二、被告冠县天龙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冠县天龙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