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 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第三人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19)渝0111执322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泸县福集镇杨氏副食店连带清偿债务80000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