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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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联盛兴跃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联盛兴跃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的个别清偿行为; 二、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00000元交付原告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