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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联盛兴跃煤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联盛兴跃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的个别清偿行为;

二、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00000元交付原告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5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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