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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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 二、第三人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第三人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与第三人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在江山市梅林鹅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归第三人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其继续清偿; 四、第三人衢州亨利元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衢州亨利元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68.75元,由两第三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