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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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27执312号 横县浩源水泥经营部、侯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横县浩源水泥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侯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横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7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侯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78.29元及其主动交款1153.09元,共计1931.38元至法院账户,从该款中扣缴被执行人在本案应承担的执行费50元,余款1881.38元(含本金1360元、利息496.38元、退回案件受理费25元)转付申请执行人横县浩源水泥经营部,另被执行人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至此,申请人在本案的债权已全部实现,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