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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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耀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快易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中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快易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24700元及利息(以124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快易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中耀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6元,由被告河南中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