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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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江西正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241.5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9,241.52元为基数,按月2%标准,从2018年11月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有权以***所有的车牌号:闽G×××××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发动机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三、驳回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620元,***负担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