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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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90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90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湖北舜禹商贸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5078038元及利息(以50780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3620元,由***负担34420元,湖北舜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