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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500元及利息(以15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以10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4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为1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68元,被告负担122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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