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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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500元及利息(以15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以10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4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为1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68元,被告负担122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