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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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佰利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恒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佰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29190.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190.36元为基数,并按照年利率4.35%标准计算,承担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宁夏佰利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被告***、宁夏佰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