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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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 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 宁夏国贸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国贸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货款及保证金1204448.2元,利息139319.02元(2018年9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120444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合计1343767.22元; 二、被告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7元,由被告宁夏国贸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