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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山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旺支行
保山蓝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保山蓝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云南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9月21日借款本金690万元,利息319,445.54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690万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保山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保山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云南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债务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保山蓝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00元,减半收取30,050元,由被告保山蓝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50元、保山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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