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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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磬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民终99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安徽乐库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118800元,并支付违约金13008.6元(118800元365天310000,自2018年2月5日计算至2019年2月5日),2019年2月6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188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14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5元,均由被上诉人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