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三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702执保43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汉某某会计理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陕0702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实施,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乙在长安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XX0116)账户的存款95万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7750.22元,线下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止); 2、执行局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汉某某会计理财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X0732)账户的存款95万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44435.53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止); 3、执行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乙名下坐落于汉台区XX路XX房XX大厦XX层XX室房屋(房权证号:010XXXX、0102030),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25日止); 4、执行局于2020年11月26日,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汉某某会计理财有限公司在汉中三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借款9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702执保439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0年11月2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