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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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