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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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杭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杭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付欠款79903.4元,并自起诉日起,以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6%年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