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君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君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水东德油脂有限公司货款59400元,及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计642.5元,由被告河北君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