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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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嘉利杰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1231号 原告:南宁嘉利杰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红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军,广西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柳娟,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3月17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4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已当庭向原告付清);本院退回受理费744元给原告。 审 判 长 莫寿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虹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