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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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力光源有限公司 惠州市星河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54533号 原告:惠州市星河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汤伟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英,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利兵,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力光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苟辉忠。 被告: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宗仁怀。 上列原告惠州市星河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力光源有限公司、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2020年1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或司法救助申请。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星河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