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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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碧水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西藏峰邦东霖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西藏碧水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200万元范围内对***不能归还的借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西藏碧水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