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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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茂县鑫盐化工有限公司 国网四川岷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茂县鑫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四川岷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费2930604.82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应付未付电费2930604.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给付的,则应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茂县鑫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四川岷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三、被告茂县鑫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四川岷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差旅费772元; 四、驳回原告国网四川岷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281元,被告茂县鑫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