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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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嘉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江南特变电气有限公司 大理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 巍山供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嘉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大理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8126元; 二、由被告云南嘉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大理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未替原告抵扣的增值税税额87630.91元; 三、驳回原告大理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8元,减半收取3684元,由原告大理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84元,被告云南嘉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