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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江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与山西江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21日起解除;

二、被告山西江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5800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24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4000元、护理费168000元、一次性生活护理费11890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2310元、伤残辅助器具费2800元,合计2005966元。上述款项扣除已支付的24000元,江海公司还应向***支付1981966元;

三、驳回山西江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山西江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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