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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46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600元、检查费145元外的剩余损失合计63999.23元的50%即31999元,两项合计152459元,扣除前期垫付的10000元,实际赔偿142459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600元、检查费145元合计1745元的50%即872.5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山西宏迪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4元由原告***负担131元,被告***负担1583元(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