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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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36,782.69元。 二、被告新疆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406.1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支持给付标的金额38,188.81元,占诉讼标的金额71,611.85元的53.33%,本案案件受理费1,59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6.74%即742.2元,被告新疆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33%即8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