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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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和旺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众和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卫市和旺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众和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582623.86元、违约金516524.77元,合计3099148.63元; 二、被告***、***、***、***对上述代偿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卫市和旺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夏众和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94元,被告中卫市和旺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