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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华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鸿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808333.61元; 二、被告江西华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鸿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欠款808333.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鸿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3元,减半收取计594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41.5元,由原告济南鸿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江西华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06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