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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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伊通凯麒水泥有限公司 南塑集团黑龙江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伊通凯麒水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南塑集团黑龙江包装有限公司欠款1,104.000.00元; 二、被告吉林省伊通凯麒水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南塑集团黑龙江包装有限公司欠款逾期利息(以1,10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00元由原告负担5,952.00元,被告负担13,248.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