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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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港成品油有限公司 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盐城市大丰港成品油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970.50元及利息(4061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39234.50元自2019年2月1日起、37076元自2019年3月1日起、18300元自2019年2月16日起、6750元自2019年3月26日起,均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141970.5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盐城市大丰港成品油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上述一、二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对被告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3元,由被告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