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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人民电气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人民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截止到2019年4月29日的借款本金461480.35元、逾期罚息99795.09元,以及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在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以其抵押房产(桥西区支农路17号8-2-402等2处,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3元,减半收取4706.5元,保全费33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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