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华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国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征迁补偿款58450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资源商贸有限责任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70140元(584500元×6%自2017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2日计2年);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华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第三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房屋征 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确认金额占争议金额的100%,收取案件受理费1034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