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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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含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含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均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利息(含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1.40%标准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0.60%标准计算,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三、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肇庆市端州区***********************(证号:肇0100094144)的处置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 四、被告***、深圳市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60元(已由原告交纳),由被告***、***、深圳市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