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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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凉伊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砂石款6558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被告甘肃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