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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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合计17463.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8355.5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承担1965;被告***承担59元;原告***负担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