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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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745.15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按照月利率7.25‰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以借款本金198745.1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合同约定月利率7.2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款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7元(已减半),诉前保全费1514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