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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1847.3元,两项合计201847.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司乘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0977.0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10元,***与此负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0元。 五、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在此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3元,由被告***负担2872.1元,由被告***承担12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