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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取内固定物费用、牙齿修复费,合计10,0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救护车费、双拐费,合计80,662.32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费、车辆评估费,合计2,0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取内固定物费用、牙齿修复费、车辆损失费、车辆评估费,合计169,016.67元。上述款项共计261,678.99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3.00元,***负担136.1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负担2,586.85元。司法鉴定费4,50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