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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雅胜电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德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先期预付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被告山东雅胜电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835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