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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贵安新区国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贵安新区国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02647.6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7日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7元计价,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价)。

二、被告贵州贵安新区国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8326.34元*5%=5416.3元

三、驳回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0元,由被告贵州贵安新区国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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