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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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池州国厚清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鸿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鸿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国厚清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6月21日止利息与罚息为72493元,从2020年6月22日起利息包括罚息以本金4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鸿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国厚清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4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500元,合计49500元。 三、被告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对安徽省鸿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18元,由被告安徽省鸿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7218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