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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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博雅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资阳博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本金180万元、利息66,000元、复利1006元和罚息(罚息自2019年11月13日起,以180万元为基数,按年率7.5%×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资阳博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保全费1万元; 三、如被告四川资阳博雅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有权对被告四川资阳博雅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资阳的博雅商住花园物管综合用房【房权证资阳字第××号、资阳国用(2015)第BA114672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判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四川资阳博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