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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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360,000元及利息3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920元,由被告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