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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06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06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广州市富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25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5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3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原审被告广州市富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以25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19年11月12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7420元,由广州市富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