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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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友联修造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事海商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友联修造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海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报酬590666.67并支付利息(以5906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海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53元,由原告上海海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1826元,由被告浙江友联修造船有限公司负担63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