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宜宾树楷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树楷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安县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树楷庄园酒业有限公司1号、5号、8号不锈钢罐内的白酒,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四川宜宾树楷庄园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四川宜宾树楷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损毁、变卖、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四川宜宾树楷庄园酒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四川宜宾树楷庄园酒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