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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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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钢铁集团淄博张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山东钢铁集团淄博张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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