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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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40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721002.48元,自2019年7月5日起被告***、***以借款4940000元为期数按照月息8.9064‰支付利息直至实际还款之日;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位于河南省商丘市××区.63平方米房屋一套(房产证编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4字第XXXX号)、位于河南省商丘市××区.63平方米房屋一套(房产证编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4字第XXXX号);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北海路南上海××园西单元西户151.02平方米房屋一套(房产证编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XX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