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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0000元; 二、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2500元; 三、由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57500元; 四、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35814.88元,扣除其已垫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84071.26元,仍需支付原告人民币251743.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3元,由原告***、***、***负担2463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由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负担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