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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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双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虹东路支行 乌鲁木齐世煜祯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世煜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双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627891.73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世煜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双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利息225610元(4627891.73元×4.875‰×10个月,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 三、被告乌鲁木齐世煜祯贸易有限公司以4627891.73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新疆双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乌鲁木齐世煜祯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双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执行费48050.44元; 五、被告***、***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以上款项合计4901552.1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12.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世煜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确定的主债务履行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新疆双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