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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宏润管道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7824187.21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宏润管道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038元、鉴定费700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8472元,合计1271510元(原告新疆宏润管道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新疆宏润管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76078元,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5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